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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識別身份和加密貨幣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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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識別⾝份和加密貨幣交易所

在蓬勃發展的虛擬資產 (VA)或加密貨幣市場中,例如比特幣的交易市場,使⽤⽣物識別⾝份對於提升遵守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起著相當重要的作⽤。就本⽂的⽤意,將會使⽤反洗錢⾦融特別⾏動⼯作組織(FATF)的專業術語,即虛擬資產,⽽非加密貨幣。

區塊鏈

區塊鏈技術產⽣了比特幣和其他的加密貨幣等虛擬資產。區塊鏈技術亦提升了反洗錢/反恐融資的相關法規與準則的合規性,這是由於在區塊鏈中進⾏的交易是永久地記錄在公共賬本中,任何持有相關技能或具有相關軟件的⼈⼠可核實在公共賬本中相關的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的交易。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VASPs)

反洗錢⾦融特別⾏動⼯作組織 (FATF)近期修訂了關於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VASPs)的第15項建議,為此,全球許多國家也先後修改或引入相應的立法,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納入反洗錢/反恐融資的監管範圍。

FATF對第15項建議的全球實施情況,進⾏了兩次12個⽉度的審查。根據對FATF調查作出回應的128 個司法管轄區的最新調查,當中58個司法管轄區制定了必要的反洗錢/反恐融資立法,⽽其中52個司法管轄區允許批准或註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 另外6個禁⽌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營運。其他的26 個司法管轄區正在引入立法,以全⾯允許設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對於已決定但尚未出台立法的12個司法管轄區,允許和禁⽌的司法管轄區的數⽬持平。此外,32個司法管轄區還沒有決定。在歐洲地區,歐盟允許加密資產的存在,但其反洗錢指令(AMLD)要求制定實施嚴謹的反洗錢措施以應對相關的洗錢風險。

儘管阿爾及利亞、孟加拉、玻利維亞、中國、厄瓜多爾、埃及、黎巴嫩和尼泊爾等⼀些國家已禁⽌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運作,在歐洲,⾺其頓也作出禁⽌,但全球⼤多數國家都允許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在內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進⾏營運。其他國家雖然允許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運作,但沒有出台相關的監管法規框架。

根據前述FATF的12個⽉度調查,全球共有2,374 個獲得批准或註冊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旦更多的司法管轄區引入制定所需的立法,這個數字將顯著增加。在亞洲地區,新加坡和⽇本分別擁有2最多的已註冊或獲批准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在全球範圍內,加拿⼤和澳⼤利亞分別擁有數量最多的已註冊或獲批准的虛擬資產務提供商。

FATF 關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指引

FATF於2021年10⽉發佈了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風險為本⽅法的最新版指引(《指引》),作為FATF 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相關持續監控措施的⼀部分,以符合FATF的最新的第15項建議(新型技術)和16項建議(匯款)的相關要求。原有於 2019 年發佈的更新版指引整合了2021年3⽉⾄4⽉公眾諮詢的意⾒,並解釋了FATF 建議如何可以應⽤於監管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並列出了多個相關案例,以識別應⽤相關緩解措施時可能出現的障礙,同時也提出可⾏的解決⽅案與建議。

該指引還明確地指出,從FATF的⾓度看,央⾏數字貨幣(CBDC)本質上是以數字形式所表⽰的法定貨幣,⽽並非虛擬資產。

具體⽽⾔,《指引》重點關注以下六個主要⽅⾯:

      • 澄清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定義;

      • 修訂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牌照許可和註冊指引;

      • 發佈關於FATF的標準如何適⽤於穩定幣的指引;

      • 為公共和私營部⾨實施“旅⾏規則”(Travel Rule)提供額外指引;

      • 制定關於各國可⽤於緩釋網絡對等(Peer to Peer)交易所衍⽣ 的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具的額外指引; 以及

      • 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原則。

⼀般⽽⾔,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履⾏和⾦融機構相同的反洗錢/反恐融資義務。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承擔客⼾盡職調查 (CDD)、保存記錄和呈報可疑交易報告 (STR)等責任。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實施客⼾盡職調查時,與傳統⾦融機構的主要區別在於,所有與客⼾的互動都是非⾯對⾯的,因為許多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沒有實體分3⽀機構或代理⼈員,即所有交易都是在線上進⾏的。即使有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設立分⽀機構或聘⽤代理⼈員,這也只是作為後台功能,⽽並非直接提供與客⼾的實體互動服務。

FATF 關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的指引重申,⾦融機構和指定非⾦融企業及專業(DNFBP)服務提供者的客⼾盡職調查義務也適⽤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與前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偶然交易的客⼾盡職調查⾨檻為美元或歐元 1,000,⽽不是⾦融機構和 DNFBP 的美元或歐元 15,000。

該指引指出,基於虛擬資產的產品、服務、交易或交付機制的特性,幾乎所有虛擬資產都包含以下的⼀個或多個特徵或特點,說明虛擬資產相關領域的活動從本質上具有相當⾼的風險,例如:涉及假名或匿名交易,非⾯對⾯的業務關係或交易,和/或從不明或沒有關聯的第三⽅所收到的付款。

該指引提出⼀些加強盡職調查措施,可以緩釋潛在的較⾼風險,其中包括:

      a) 使⽤第三⽅數據庫或其他可靠來源的信息以核實從客⼾得到的⾝份資料,例如國⺠⾝份證號碼;

      b) 追踪客⼾的 IP 地址;

      c) 使⽤產品分析技術,例如區塊鏈分析技術; 和

      d) 在互聯網上搜索與客⼾交易相關的確證活動信息,前提是相關數據收集符合相關國家的隱私或個⼈資料保護法規。

FATF 將時刻保持警惕,並密切關注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有關需要引致進⼀步修訂FATF標準的重⼤變化。這包括關注與穩定幣、網絡對等交易、非同質化代幣 (NFT) 和去中⼼化⾦融(DeFi) 等與相關領域的最新發展。

⽣物識別⾝份和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客⼾

鑒於加密貨幣交易所的虛擬特性,在處理虛擬資產的客⼾非⾯對⾯的准入時,使⽤⽣物識別⾝份技術,無論從合規性和商業⾓度,都起著⾄關重要的作⽤。

⼤多數加密貨幣交易所允許個⼈通過智能⼿機的⾃拍⽣物識別以申請成為新客⼾。⼀般地,新客⼾在開⼾時會提供⼀張⾃拍照片及⼀張本⼈⾝份證明⽂件的照片。然後相關的應⽤程式將匹配⾃拍照片和⾝份證明⽂件照片,並進⾏活體檢查,以進⾏驗證,並防⽌客⼾提供虛假展⽰的照片。

健全的系統檢查機制,還會進⾏⾝份證明⽂件的驗證或追溯原始來源,如向政府機關進⾏核查,以直接地進⾏⽣物識別驗證,來核對⾝份證明⽂件的真實性。如果沒有這些檢驗機制,那麼可能有客⼾會出⽰與其⽣物識別和活體測試完美匹配的偽造⾝份證明⽂件以嘗試蒙騙有關系統。

但是,許多國家並沒設置國家級別的中央⽣物識別⾝份系統。即使有,出於各種原因,例如因為成本太⾼⽽不容許,以⾄獲要求遵守反洗錢/反恐融資義務的機構往往未能連接相關系統以進⾏客⼾驗證。另⼀些國家由於出於對欺詐和數據保護/隱私等問題的關注,⽽不允許實施⽣物識別驗證。

加密貨幣交易所如使⽤⽣物特徵驗證技術,將可有效地防⽌欺詐、贖⾦⽀付、洗錢、恐怖主義和武器擴散融資以及其他犯罪⾏為。⽣物識別驗證技術更可協助虛擬資產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提升相關的反洗錢措施,例如對於離岸加密貨幣交易所,將資⾦轉移出個別國家⽽違反外匯管制和/或國內禁令的風險⽔平降⾄最低。

在現今的數字世界,尤其是加密範疇中,無論其所處的地理位置或加密交易所的實體位置,相關的⽤⼾已習慣在網上進⾏買賣虛擬資產交易。

基此,為了對所有新准入的客⼾或其實益擁有⼈,以及對於原已持有虛擬資產的客⼾的持續監控,進⾏⽣物識別驗證的⼿段非常重要。這需要通過加密交易所接入政府的中央⽣物識別⾝份系統,使⽤相關移動應⽤程序或其他⽅式驗證⽤⼾的⾝份證件的真實性。如果沒有這⼀點,⾃拍⽣物識別⽅式可能無法滿⾜某些國家(例如歐盟)的反洗錢/反恐融資要求。最後,採取⽣物識別驗證技術也是符合FATF在2020年2⽉出台的數字⾝份指引所提出的最佳實踐。

最後⽽值得強調的是,可靠的政策和程序將有助於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準備做好保護託管資產的⼯作,並向監管機構提供保證,通過採⽤⾃動化技術進⾏持續監控、實施安全託管解決⽅案以及建立確保網絡安全的無縫連接能⼒,特別是使⽤通過應⽤程序的⽣物識別⾝份驗證技術,建立針對客⼾、供應商和內部員⼯的有效管治和穩健的風險管理框架,以便有效地緩釋虛擬資產衍⽣的相關風險。

金融安全發展聯盟

二〇二二年一月